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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伟与被告刘宝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伟,刘宝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52号原告:王梓伟,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宝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伟与被告刘宝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