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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版权)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版权)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初73号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84号怀特商厦906室。法定代表人曹胜杰,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版权)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贯一,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静,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格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玫洁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