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光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光池,袁永梅,郑晓雅,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席光池,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袁永梅,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郑晓雅,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郭建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席光池、袁永梅、郑晓雅、郭建明至今未按裁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光池、袁永梅、郑晓雅、郭建明的银行存款4158666.8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