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38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娜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