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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姚联金、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联金,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姚联金。被执行人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八二三中路儒林苑(167-169号)。法定代表人吴金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联金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在另案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昆扬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