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高玉梅诉陈明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梅,李世龙,江源镇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19号原告:高玉梅,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政,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龙(曾用名李士林),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源镇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永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敦化市江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玉梅诉被告李士林、江源镇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玉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梅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权春花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