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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科举、李晶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科举,李晶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8号被执行人董科举,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晶宜,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执行董科举、李晶宜罚金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