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科举、李晶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科举,李晶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8号被执行人董科举,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晶宜,女,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执行董科举、李晶宜罚金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