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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宗易与海南晋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易,海南晋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6财保3号申请人:刘宗易,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申请人:海南晋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66号宝安江南城H-4商铺。法定代表人:黄钻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宗易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海南知言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以及被申请人对海南知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知言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的质押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宗易与担保人三门峡锐鑫测控量仪有限公司以三门峡锐鑫测控量仪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县内25221.6㎡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陕国用(2013)第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宗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三门峡锐鑫测控量仪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县的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县内25221.6㎡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陕国用(2013)第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海南晋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知言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0%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三、对被申请人海南晋天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海南知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知言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5%股权的质押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宗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卫 伟审判员 叶仲女审判员 杨裔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