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涛与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耿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县,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耿忠琴,女,1964年7月31日生,住通化县,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忠琴有固定工资收入。于2017年4月1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刘涛申请并同意,该执行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