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作喜与田宝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756号原告李作喜,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田宝飞,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喜诉被告田宝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