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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聚生源食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聚生源食杂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4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聚生源食杂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群德小学对面。经营者:李海军,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聚生源食杂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由被告赔偿8000元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雄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