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绍良与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良,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初26号原告:吴绍良,男,生于1955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青虎,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诉讼代表人:周秀前,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告吴绍良与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17年2月10日,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为便于与破产程序协调,尽快定纷止争,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节约司法资源,有关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移交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佼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