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赵燕超,王文文,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燕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燕超,男,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文文,女,1991年,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5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赵燕超、王文文、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赵燕超、王文文、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赵燕超、王文文、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汉森丽业浆纸有限公司存款壹拾柒万贰仟叁佰元;被执行人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款玖万叁仟元;被执行人赵燕超存款叁拾贰万肆仟柒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