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雨潞、邹周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雨潞,邹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雨潞,女,1988年9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邹周婷,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吴雨潞与被执行人邹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周婷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238元及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周婷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K×××××(车辆型号为YQZ7142)起亚牌小汽车予以查封以及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的账户解除查封及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周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1×××55)的冻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华海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兆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