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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艳、王某1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艳,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艳,女,汉族,199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200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2,男,汉族,200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三再审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志国,系王艳、王某1、王某2之父。再审申请人王艳、王某1、王某2因诉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行终2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艳、王某1、王某2申请再审称,2015-2016年连续两年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人民政府克扣其粮食补贴,至今没有给予宅基地审批,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王艳、王某1、王某2要求发放粮食补贴款和精神损失费及享受公民住房待遇(申请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内容不具体,亦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王艳、王某1、王某2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王艳、王某1、王某2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艳、王某1、王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王某1、王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