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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维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艳峰、孙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升,徐艳峰,孙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升,男,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东村。被执行人徐艳峰,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白坪*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孙彩斌,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西村。高维升申请执行徐艳峰、孙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艳峰、孙彩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维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艳峰、孙彩斌向申请执行人高维升偿还借款利息20000元,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息1.5分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3200元。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高维升与被执行人徐艳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本案执行标的为256000元,由被执行人徐艳峰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高维升偿还156000元,剩余案件款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高维升全部履行。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徐艳峰承担并已交纳至本院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3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