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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邵伍学与侯敏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敏军,邵伍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敏军,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男,三原县陂西镇陂西村*组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伍学,男,汉族,1947年1月11日出生,村民。上诉人侯敏军因与被上诉人邵伍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字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旬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敏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审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逯 睿审判员  李晓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锦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