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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段书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段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段书民,男,1979年2月28日生。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段书民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段书民未按(2017)豫1224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书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的存款13100元(账户:6221885050007613947),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