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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区巧玲与谭锐文、仇丽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巧玲,谭锐文,仇丽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953号原告:区巧玲,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锐文,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仇丽婉,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区巧玲诉被告谭锐文、仇丽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阳梅娟,被告谭锐文、仇丽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与被告夫妇相熟。2016年5月21日,两被告因买车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年底及早归还。原告通过南海农商银行将15万元借款转入被告谭锐文账户。但至起诉日止,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以感情危机为由相互推诿。原告围绕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广东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两被告的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南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材料。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两被告没有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该款。两被告收到借款后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自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年利率6%为上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锐文、仇丽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巧玲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上限支付逾期利息予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锐文、仇丽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预交的29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