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徐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徐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谢道云。被执行人:徐以辉,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