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殿兴、宋宽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殿兴,宋宽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殿兴,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宽亮,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宋殿兴因与被申请人宋宽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殿兴申请再审称,在申请人宅基院下,是宋宽亮的两孔窑洞,这两孔窑洞不在他的宅基面积内。宋宽亮为了扩大窑的使用面积,将两孔窑的中间挖空,将南边的窑洞又往深处挖了有几米,窑的高度也提高了不少,窑顶只有一米左右。宋宽亮挖拐窑,造成了申请人宅基院和大门外积水流不出去,渗透了窑顶,窑顶塌了一个大窟窿,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宋宽亮的诉讼是虚假诉讼,申请人的水管没有漏水,申请人也没有和宋宽亮订立过协议。一、二审查明事实不清,且不让鉴定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要求依法再审改判。宋宽亮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宋殿兴称是虚假诉讼,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要求驳回宋殿兴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宋宽亮向法院提交的杨里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宋宽亮的两孔窑至少四十年没有改造动过。另法院于本案之前作出的已生效的(2013)巩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认定,宋宽亮南边窑洞的后半部分顶部塌陷有一个坑,宋殿兴认可是其水管2013年漏水所致。一、二审依据上述证据,排除宋宽亮窑洞的后半部塌透系宋宽亮挖拐窑所致并认定塌陷与宋殿兴水管之前的漏水有一定联系有事实依据。宋殿兴申请再审称法院不让鉴定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同意宋殿兴要求对塌陷窟窿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也进行了委托,但因不符合鉴定条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殿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