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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郑书章与宋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章,宋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59号原告:郑书章,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华,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花,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洋洋,该公司员工。原告郑书章与被告宋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郑书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书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郑书章负担。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张道泉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