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377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陈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77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顾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生、王小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增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