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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毛勤尔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毛勤尔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横街**号。负责人:章华伦,该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勤尔,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奉化区。上诉人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毛勤尔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港兴法律服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赵保法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