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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国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75号罪犯黄国良,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昌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良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3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黄国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