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金梅、王长江、王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金梅,王长江,王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32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向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金梅,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王长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王瑶,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梅、王长江、王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金梅、王长江、王瑶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龙湖上品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32万元范围内),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长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30万元范围内),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霞附: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