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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景霞与王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霞,王天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424号原告王景霞,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王天祥,男,31岁,汉族,住安新县。原告王景霞与被告王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景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4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6年春从原告处拉砖,共欠下砖款16200元,并于2016年9月27日写下欠条一张,欠条写明被告截止2016年10月底还清欠款,如不还清,自愿双倍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回原告王景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龙涛审 判 员  侯立新人民陪审员  边雪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