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庆海、齐东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庆海,齐东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庆海,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东霞,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孙庆海因与被上诉人齐东霞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庆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