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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勇强、蒋培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勇强,蒋培军,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40-1号申请执行人:施勇强,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蒋培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勇及其配偶金寿英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勇及其配偶金寿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