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勇强、蒋培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勇强,蒋培军,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40-1号申请执行人:施勇强,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蒋培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勇及其配偶金寿英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勇及其配偶金寿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