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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翠莲等与被执行人昝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翠莲,贾敬文,贾进武,昝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史翠莲。申请执行人:贾敬文。申请执行人:贾进武。被执行人:昝力。本院在执行史翠莲、贾敬文、贾进武与昝力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晋02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昝力赔偿史翠莲、贾敬文、贾进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丧事的误工费126358元,案件受理费1414元,执行费1817元,共计129589元。但被执行人昝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昝力在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北村村民委员会有征收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昝力在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北村村民委员会有征收土地补偿款1295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