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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敏华与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7)粤0103执1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华,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华,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和平西路126号之2首层。法定代表人:许华喜。申请执行人李敏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37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敏华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广州市淘秀服饰有限公司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