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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华泰电缆厂、王增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华泰电缆厂,王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泰电缆厂,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欢留村。法定代表人韩焕春,厂长。被执行人王增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冀0984执1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增良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王增良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良银行存款33791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