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焦作市沃根贸易有限公司、贺绍壮、贺绍勇、焦作市城新置业有限公司、席东方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焦作市沃根贸易有限公司,贺绍壮,贺绍勇,焦作市城新置业有限公司,席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被执行人焦作市沃根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绍壮,男,1967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贺绍勇,男,1970年5月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焦作市城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席东方,男,1953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焦作市沃根贸易有限公司、贺绍壮、贺绍勇、焦作市城新置业有限公司、席东方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沁证经字第08174号公正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查询,2017年4月11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8174号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