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罗曼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罗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景东路9、11号2幢-2层-209内B2-F31。法定代表人:张艳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曼,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军,江西法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文乐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文乐园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嘉文乐园公司违约,缺乏证据证明。在罗曼支付合同余额12000元时,即证明项目完全达到营业状态,嘉文乐园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水果床”和“摇摆拳击”两设备开业后出现问题进行了调试,不能证明嘉文乐园公司未向罗曼提供约定型号、规格的设备及服务。罗曼店如期开业,证明嘉文乐园公司已提供全程开业企划书、店面设计方案、经营指导手册、促销方案和服务,嘉文乐园公司没有违约。双方往来函告证明嘉文乐园公司早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未就设备回收达成一致。罗曼违约迟延支付尾款。嘉文乐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本案当事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嘉文乐园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嘉文乐园公司独家授权罗曼在进贤县经营嘉文乐园公司开发的室内儿童游乐园项目;定金协议签订时罗曼已向嘉文乐园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本协议签订时罗曼支付138000元,正式营业当日支付合同余款12000元;本协议生效后第一年,嘉文乐园公司免收管理费,罗曼于2013年9月9日支付第二年(2013年9月9日至2O14年9月8日)的管理费13000元,2014年9月9日支付第三年(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的管理费13000元;嘉文乐园公同应提供全程开业企划书、免费提供店面设计方案、部分开业Vi形象、经营指导手册、音乐光盘、员工及远程视频管理手册、定期或不定期免费提供促销方案及销售建议等;嘉文乐园公司收到138000元款后,在2012年10月2日达到营业状态(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嘉文乐园公司违约;嘉文乐园公司所提供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保证质量,如在保修期第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嘉文乐园公司负责维修或调换新设备,第二年开始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嘉文乐园公司免费维修,如需要换零件费用由罗曼承担;协议履行期间,如因罗曼无法收回成本原因,嘉文乐园公司可以对设备进行相应折旧后回收(折旧率20%/年,不满一年按整年计算),经检验符合嘉文乐园公司企业回收标准的,回收金额以设备款(协议总额的50%)为基础乘以折旧率;例如第一年的设备折旧为200000元×50%×80%,运费由罗曼负责到嘉文乐园公司设备厂,如设备在使用期间发生过重大维修事项,则回收价格在前述基础上相应降低,具体的回收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履行期间,单方提出终止协议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金额30%作为违约赔偿;本协议期限三年”。嘉文乐园公司二审上诉称,罗曼店于2012年10月1日开张营业。南昌市双龙进贤专线0008908货物托运清单显示,2012年10月22日罗曼向嘉文乐园公司退回了不符合同约定的充气床设备。德邦96992182快递单显示,2012年11月18日嘉文乐园公司仍在向罗曼发送玩具设备。未有证据证明嘉文乐园公司已向罗曼店提供了全程开业企划书、店面设计方案、经营指导手册、促销方案和服务,对此,罗曼在2013年2月26日发送给嘉文乐园公司(已收悉)的函件中提出了设备不符约定、未提供相关服务的异议,嘉文乐园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复函回应。2012年11月22日罗曼向嘉文乐园公司偿付清结合同尾款12000元,不能据此推断证明嘉文乐园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能据此证明罗曼有迟延交付尾款的违约行为。就本案诉讼,嘉文乐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反诉罗曼迟延付款违约,人民法院依法不作审理。罗曼于2013年9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嘉文乐园公司对罗曼设备第一年的折旧回收金额为80000元(200000元×50%×80%)。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嘉文乐园项目合作协议书》、罗曼付款凭据、南昌市双龙进贤专线0008908货物托运清单、德邦96992182快递单、2013年2月26日罗曼致嘉文乐园公司的函件、本案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嘉文乐园公司在其二审上诉状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嘉文乐园公司未尽合同约定的完全义务,确有违约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嘉文乐园公司该项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嘉文乐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嘉文乐园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