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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雷某危险驾驶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雷某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