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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万学祥、万培光、万婷与任茂聪、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祥,万培光,万婷,卢建川,任茂聪,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37号申请人:万学祥,男,1985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土枧槽村委会。申请人:万培光,男,1955年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土枧槽村委会。申请人:万婷,女,2007年生,彝族,在校学生,住大姚县石羊镇土枧槽村委会。被执行人:卢建川,男,197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麓苑小区。被执行人:任茂聪,男,1975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赵家店镇黑什里村委会。被执行人: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学祥、万培光、万婷与被执行人任茂聪、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茂聪、卢建川、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未按期赔偿申请人万学祥、万培光、万婷各项经济损失69216.80元,并承担一案件受理费670元,合计69886.80元。申请执行人万学祥、万培光、万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茂聪、卢建川自愿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共69886.80元,上述执行款共69886.80元已全部兑付给申请人万学祥、万培光、万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6民初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周子菊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