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兵,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卫兵,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89号原告:李卫兵,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栋402室。注册号420102000121072。法定代表人:彭伟。原告李卫兵与被告武汉百佳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卫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卫兵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