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吴秀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通城大道276号。法定代表人:胡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北腾晖建筑���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中医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晖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令本案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结算人工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确规定了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只能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结算。在双方签字后,任何新的文件的出现不能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但是在双方签字前,新的��件出现是否能够改变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合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在2013年5月27日签订合同前,如果国家计价文件发生改变,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按新文件的内容来计价,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3年5月27日,鄂建文[2012]85号文件是2012年10月24日下发的,即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下发在合同签订以前,因此合同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已经约定按[2012]85号文件计价。三、一审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随意否定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被上诉人泽中医药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结算人工费。鄂建文[2012]85号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执行政府指导价,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价款,只能按合同结算。虽然一审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结算人工费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泽中医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按双方2013年5月27日合同即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结算泽中公租房建设项目工程人工费等费用。一审认定事实:2013年4月25日和5月27日,泽中医药公司为甲方与湖北福人中兴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泽中公租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双���持有争议条款“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范围:1.20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鄂建(2008)216号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3.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通知;4.按鄂建造价[2012]29号,关于发布湖北省2012第二季度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指数的通知,甲方对钢筋、水泥、砖三样主要材料进行调查,按市场价确定计价依据;5.经甲乙双方提供的本地市场材料价格。(从签字之日起,任何新文件及新定额的调整,均按本范围计算)”。合同签订后,腾晖建筑公司按合同施工完成,房屋已交付泽中医药公司使用。泽中医药公司的公租房工程系申报立项项目,没有进行招标,是双方议标签订的合同。2015年12月6日,泽中医药公司为甲方与湖北福人中兴建筑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因湖北泽中公租房承包施工合同人工费结算标准发生分歧,甲方要求按合同约定即鄂建文[2011]80号文件标准计算人工费,乙方要求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件标准计算人工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标准核算审计报告上签字,甲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按鄂建文[2011]80号标准支付工程款。甲方须在2016年1月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具体是按鄂建文[2011]80号文还是按鄂建文[2012]85号文标准计算人工费,逾期甲方未提起诉讼的,甲方同意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件标准计算人工费。该协议签订后,泽中医药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前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查明,湖北福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更名为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泽中医药公司与腾晖建筑公司签订《泽中公租房工程承���施工合同书》后,腾晖建筑公司按合同完成了工程,房屋已交付使用。公租房工程系申报立项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故泽中医药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还是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件标准计算人工费。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是行业规范性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通知”,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有效。故泽中医药公司的请求应予支持,腾晖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泽中医药公司与腾晖建筑公司签订的《泽中公租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中约定执行“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通知”有效,双方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进行结算。二、驳回腾晖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100元,反诉费100元,由腾晖建筑公司负担。二审中,腾晖建筑公司、泽中医药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继续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1年5月2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该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2012年10月24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鄂建文[2012]85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该通知内容对定额人工单价在鄂建文[2011]8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高,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涉案工程的人工费计价应按鄂建文[2011]80号文件还是鄂建文[2012]85号文件。本院认为,从《泽中公租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履行等实际情况来看,腾晖建筑公司以签订合同时不知道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以及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由要求按鄂建文[2012]85号文件结算人工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一、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工单价调整属于物价变化范畴,适应物价变化调整条款,而不是法律政策变化条款。二、无论是鄂建文[2011]80号文件还是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均发布于泽中医药公司与腾晖建筑公司签订的《泽中公租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之前,在定额调整前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业风险和利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均衡的、公平的,本案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无论是鄂建文[2011]80号文件还是鄂建文[2012]85号文件在合同签订前是对外公开发布的,腾晖建筑公司作为具有专业建筑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上两份文件的存在,其选择按何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系其意思自治。四、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范围为“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通知”、“从签字之日起,任何新文件及新定额的调整,均按本范围计算”,即合同明确了人工单价的计算方式和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在不能重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自治原则。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腾晖建筑公司主张的鄂建文[2012]85号文件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工程价款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综上,上诉人腾晖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腾晖建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孙 兰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