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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二妹与李媚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二妹,李媚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634号之一原告:赖二妹,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晨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媚弟,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赖二妹与被告李媚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1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二妹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5元(原告赖二妹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