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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万芳与被告白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芳,白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59号原告白万芳,女,生于1976年10月12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被告白万富,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万芳诉被告白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万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万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