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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随海艳与张洪亮、邸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海艳,张洪亮,邸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967号原告:随海艳,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洪亮,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邸会芝,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随海艳与被告张洪亮、邸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随海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随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055元,由随海艳负担。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