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诚郭钊全龙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钊,全龙石,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钊,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0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孔祥辉。被告人全龙石,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朝鲜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临时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于雷。被告人程诚,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河南省安阳市汽车分期营销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安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2016年7月27日在河南省安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欢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钊、全龙石、程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钊及辩护人孔祥辉、被告人全龙石及辩护人于雷、被告人程诚及辩护人孙欢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钊在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处及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学校宿舍,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枪支。其与买家谈好枪支的型号与价格后,通过上家将枪支或枪支的组件以快递方式直接邮递给买家。被告人程诚、全龙石也用同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将从郭钊处购得的枪支转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朱某1出售国产秃鹰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朱某1。2.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张某1出售国产秃鹰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张某1。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王某出售HK50型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王某。4.2016年5月2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孙某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孙某。5.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被告人程诚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后程诚将此枪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转售给张某2,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张某2。6.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被告人全龙石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后全龙石将此枪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转售给喻某,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喻某。7.2016年6月3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被告人全龙石出售1911型手枪一支,后全龙石将此枪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转售给刘某,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刘某。8.2016年6月5日,被告人郭钊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被告人程诚出售USP45型手枪一支,后程诚将此枪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转售给朱某2,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朱某2。经鉴定:以上枪支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3J/cm2,均认定为枪支。经侦查,被告人郭钊于2016年6月1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全龙石于2016年7月20日在吉林省图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诚于2016年7月27日在河南省安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钊、全龙石、程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郭钊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判处全龙石、程诚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郭钊、全龙石、程诚供认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郭钊的辩护人认为,郭钊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国家对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宣传力度不够。郭钊买卖枪支的行为与买卖制式枪支或以火药为推动发射的枪支有本质区别,所有涉案枪支均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全龙石的辩护人认为,全龙石从未接触和直接售卖两支涉案枪支,而是由上家收款后直接将涉案枪支快递给买家,其是从中赚取差价,应认定为从犯;全龙石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且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程诚的辩护人认为,程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所出售的枪支虽被认定为枪支,但应考虑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实际杀伤力并不大,社会危险性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钊在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东市场小区42号楼1单元802室的家中及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学校宿舍,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枪支。其与买家谈好枪支的型号与价格后,通过上家将枪支或枪支的组件以快递方式直接邮递给买家。被告人程诚、全龙石也用同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将从郭钊处购得的枪支转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2日,郭钊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朱某1出售国产秃鹰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朱某1。2.2016年3月20日,郭钊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张某1出售国产秃鹰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张某1。3.2016年4月的一天,郭钊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王某出售HK50型长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的完整组件分多次发给王某。4.2016年5月2日,郭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孙某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并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孙某。5.2016年5月14日,郭钊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程诚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后程诚将此枪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转售给张某2,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张某2。6.2016年5月23日,郭钊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全龙石出售M9A1型手枪一支,后全龙石将此枪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转售给喻某,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喻某。7.2016年6月3日,郭钊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全龙石出售1911型手枪一支,后全龙石将此枪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转售给刘某,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刘某。8.2016年6月5日,郭钊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程诚出售USP45型手枪一支,后程诚将此枪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转售给朱某2,并让郭钊以快递方式将此枪发给朱某2。经鉴定,以上枪支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3J/cm2,均认定为枪支。郭钊于2016年6月1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全龙石于2016年7月20日在吉林省图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程诚于2016年7月27日在河南省安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枪支(照片),证实郭钊、全龙石、程诚买卖枪支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郭钊、全龙石、程诚的自然状况及郭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2.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八支涉案枪支予以扣押。(三)证人证言证人朱某1、张某1、孙某、王某、刘某、朱某2、张某2、喻某的证言,证实在网上购买枪支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钊、全龙石、程诚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痕)字[2016]14号、20号、21号枪支鉴定书,证实疑似枪支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3J/cm2,均认定为枪支。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电)字[2016]110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郭钊在网上交易聊天的内容。(六)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郭钊、全龙石、程诚被抓获的经过。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钊、全龙石、程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郭钊、程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全龙石的辩护人提出的全龙石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全龙石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应认定其自首。同时,全龙石与郭钊在本案中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均起积极、主要的作用,不应认定从犯,故对全龙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郭钊、全龙石、程诚非法买卖枪支,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郭钊、全龙石、程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二、被告人全龙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三、被告人程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霍 玲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