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31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原告之妻),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