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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31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原告之妻),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