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丽娟与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娟,叶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967号原告:周丽娟,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叶永,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周丽娟诉被告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周丽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丽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丽娟负担。审 判 员 赵大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冰晨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葛苏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