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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471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于某,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