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471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于某,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