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均福与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均福,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6号原告:黄均福,男,1965年10月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58号东纬3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程丽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黄均福与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黄均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均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均福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黄均福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