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二套、任国治等与任耀民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二套,任国治,任耀民,李晓红,任塑玉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748号原告:任二套,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叶县。翻译:张馨,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学校教师,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任国治,男,193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耀民,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田庄洗煤厂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晓红,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田庄洗煤厂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塑玉,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田庄洗煤厂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卫东区。原告任二套、任国治诉被告任耀民、李晓红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任二套、任国治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任二套、任国治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二套、任国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二套、任国治负担。审 判 长  王会英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翰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