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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岳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4004号原告:刘美丽,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岳阳,男,XX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其他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昆峰审 判 员  杨 晔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