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岳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4004号原告:刘美丽,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岳阳,男,XX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原告刘美丽与被告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其他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昆峰审 判 员 杨 晔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