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科技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今典环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9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琦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至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顺华,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今典环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电科技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天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今典环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电科技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仪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未查明北京阜国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国公司)强制清算的事实。1.2012年1月12日是申请人主动提出要求对阜国公司强制清算,因此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2.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导致股东丧失了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时机和及时申请破产的权利。(二)原审法院对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关联性、因果关系等问题适用法律不当。应在阜国公司破产案件查明该公司财产、账册是否齐全,破产程序是否应继续审理后,才能证明股东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阜国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因账册等重要文件不全且未查找到任何财产,构成无法清算,导致清算程序终结。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阜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鉴于本院已对阜国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16)京民破2号终审裁定,故仪电公司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仪电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