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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成诉潘彪、金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潘彪,金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67号原告:李成,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潘彪,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金美红,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诉被告潘彪、金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莹 关注公众号“”